澳洲公司破产制度概述—重组与破产

本文件概述了澳大利亚最常见的正式公司破产制度,即
- 自愿管理
- 接管
- 清算
它还涵盖了债权人的安排计划,这些计划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较大的重组。
其他一些不太常见的破产制度,例如临时清算和和解等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自愿管理
概述
《公司法》中的自愿管理程序于1993年引入。在此之前,公司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唯一正式机制是债权人安排计划,这一过程通常被认为成本高昂、耗时且繁琐。
自愿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证破产公司的业务、财产和事务能够以下方式管理:
- 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司或其业务继续存在的机会;或
- 如果公司或其业务无法继续存在,则与立即清算公司相比,这将为公司的债权人和成员带来更好的回报。
自愿管理程序给公司提供了一个短暂的喘息空间。在此期间,债权人索赔的执行一般暂停。它使管理人能够在管理期间继续经营公司的业务,并将任何恢复公司或最大化债权人回报(除立即清算外)的提议提交给债权人。如果获得批准,则通过公司安排协议(DOCA)实施。DOCA将对关键利益相关者具有约束力,包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包括未投票支持DOCA的有担保债权人)。
自愿管理程序旨在快速进行,尽管在更复杂的管理(如企业集团)中,法院通常会延长相关时限,管理期可能会延长一年以上。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延期这完全取决于特定管理的情况。
除了通过允许陷入困境的公司继续经营来为债权人提供最大回报的机制外,自愿管理程序还有其他好处,包括:
- 只需公司董事会的一项简单决议即可快速实施
- 它不需要法院的介入
- 管理人的任命有效地避免了公司董事在任命后的时期内破产经营的责任;以及
- 自愿管理程序规定,在自愿管理期间,对公司及其所拥有的财产提出的各种索赔将暂停处理。

澳大利亚的自愿管理程序与美国的破产保护程序有着相同的企业恢复的目的,但也有一些重要的区别:
- 公司的董事在管理期间被剥夺任何权力,管理由一名独立的破产从业者进行,该从业者必须是一名注册的清算人 (因此,自愿管理不是债务人占有程序);
- 自愿管理可以在完全没有法院介入的情况下进行(法院的介入通常是有限的);以及
- 对该公司全部或部分主要财产拥有担保权益的有担保债权人,有权在任命破产管理人的13个工作日内(或法院可能下令或破产管理人可能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强制执行该担保权益。
开始实行自愿管理
自愿管理通常由公司的董事决定。当他们认为公司资不抵债或将来可能资不抵债时可能会选择任命管理人。
虽然较少见,但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对该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或有权对该公司清算人强制执行担保权益的有担保债权人也可以任命管理人。
在任命生效之前,必须获得拟议管理人的同意。管理人必须是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注册的清算人,并且不得根据《公司法》被取消接受任命的资格。
通常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人员共同或分别任命,以确保在缺席或健康不佳时适当的连续性。
自愿管理人的角色和权力
管理人控制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并作为公司的代理人。管理人是一种受托人,作为公司的高管,须遵守适用于高管的义务。
管理人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包括在公司进行交易和出售其资产。而且管理人不受类似《公司法》第420A条严格规定的约束,该规定适用于变现公司资产的接管人(如下文所述)。
重要的是,对于公司在管理期间因提供服务、购买商品、租赁或占用财产以及借入资金而产生的债务,管理人负有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旨在鼓励供应商、员工和客户在公司自愿管理期间继续与其进行交易。它不适用于公司任命前的债务。施加个人责任意味着,如果管理人没有这足够资金交易或者某些交易(包括保留员工或让公司履行合同)损害债权人的地位时,他们将不愿意进行此类交易。
管理员有权从公司财产中获得补偿,用于支付因其履职而产生的债务或责任,以及其薪酬。
这种补偿权优先于公司的无担保债务,也优先于由流动担保权益(广义上相当于以前浮动抵押涉及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库存和类似资产)所担保的任何债务——至少在担保债权人执行其担保之前(前提是担保债权人能够在下文提到的法定暂缓期内合法地执行)。例如,担保债权人可能通过指定接管人来执行其担保。
自愿行政的影响
在管理期间,公司高管的权力被暂停。然而,他们有义务协助管理员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查。为了保持业务的连续性,管理员可能会保留部分公司管理层,但这些管理层必须在管理员的指示下履行职责并执行职能。
通常情况下,在管理期间,只有管理员可以处理公司的财产。
在管理程序开始后,公司股份的转让或股东地位的变更如果未经管理员同意或没有根据法院命令进行,将视为无效。
任命管理人本身并不构成对该公司作为当事方的合同的违约。类似于美国的法律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中关于ipso facto条款(即因破产违约事件终止合同的条款)的改革,现在在管理程序中一般禁止合同相对方依赖ipso facto条款终止合同(但有一系列例外情况)。
虽然管理人没有清算人那样的正式权力来解除合同,但管理员可以拒绝履行需要公司履行义务的合同,尤其是在管理员不继续经营部分或全部业务(例如因缺乏资金)时。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只能通过在随后的债权人自愿清算或公司安排契约中提交债权证明的方式,追索因合同违约而应得的损害赔偿。
此外,公司在管理期间还享有法定暂停的好处(详见下文)。
法定暂缓期
在管理期问:
- 债权人(包括部分有担保债权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向公司追讨债务、执行担保权益或申请公司清算;清算;以及
财产的所有者或出租人(包括公司正在使用或占有的租赁场所和受所有权保留条款或采购资金担保权益(PMSI)约束的商品)不得扣押或收回财产(即使其可能在合同中享有此类权利)。
在上述情况下,除非获得管理员的同意或法院命令,否则任何行动都被禁止。
同时,如上所述,管理员需对管理期间内提供的服务、购买的商品、租赁或占用的财产以及借款负有个人责任。
法定暂缓期的主要例外情况有:
- 涉及易腐物品的情况;如果强制执行在指定管理人之前已经开始;或
- 持有覆盖公司全部或基本全部财产的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且此权益在《2009年个人财产担保法》(联邦)下已被完善)在“决策期”(即管理员通知其任命或管理程序开始后的13个工作日,或经法院命令或管理员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内执行其担保权益。
管理员不得处理受担保权益限制的财产(包括受所有权保留或PMSI条款限制的财产),除非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获得担保债权人/所有者的同意,或者获得法院许可。
如果管理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保留所有权或PMSI财产,《公司法》要求管理人在行使处置该财产的任何权利时采取合理行动,并根据该财产中权益的法定优先顺序分配出售所得。
此外,公司董事授予的担保在管理期间不能强制执行。
自愿管理中的债权人会议
在自愿管理程序中,必须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需要在管理员被任命后立即召集,并必须在任命后的八(8)个工作日内举行。
第一次会议的唯一正式议题是讨论是否需要更换管理员(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以及债权人是否希望设立监察委员会,如有需要则任命委员会成员。第一次会议的实际价值在于与管理员见面、提问并了解有关管理程序的信息。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结果方面更为实质性,必须在召集期结束前后5个工作日内举行。召集期从管理员任命之日起算为20个工作日,除非法院批准延长召集期(在较大规模和更复杂的管理程序中,这种情况很常见)。
在召开第二次会议时,管理人必须向债权人提供一份报告(报告),该报告应:
- 讨论公司的业务、财产、事务和财务状况;
- 列出任何拟提交债权人讨论的公司安排契约(DOCA)的详细信息;及
- 提供管理人的意见,即公司执行任何拟议的DOCA是否符合债权人的利益,管理程序是否应结束(公司重新由董事控制),或公司是否应清算,并说明这些意见的理由。
如果提出了DOCA,报告将对清算情况下债权人的可能回报与拟议的DOCA下的可能回报进行比较,包括金额和时间安排。这需要考虑公司在清算时清算人可能获得的回收款项,因为这些回收款项在管理或DOCA程序中不可用。
债权人第二次会议可由债权人决议休会,休会期限最长可达45个工作日,法院可下令休会期限更长。
对于每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将要求债权人提交用于投票的债务证明,以及代理人(如果债权人是公司或未亲自出席会议的个人)。如果需要支付股息,债权人将在稍后阶段获得进一步机会提交正式的债务证明。
自愿管理中的投票
在自愿管理程序中,没有按债权人类别分别投票的机制,所有债权人被视为一个整体类别进行投票。
在管理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常是“口头表决On the voices”,除非有人要求Poll计票投票(这种情况很常见)。
如果要求计票投票,则一项决议只有在债权人按债权金额和按人数两方面均获得简单多数时才会通过。如果仅满足其中一个多数,则由管理员行使决定性投票权。管理员的决定性投票权并不要求必须支持金额多数或人数多数,管理员通常会根据其在报告中向债权人推荐的认为符合债权人最佳利益的结果行使此投票权。
管理员行使决定性投票权的行为,以及关联债权人投票通过或未通过决议的情况,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一旦通过,DOCA对公司、债权人、高管、股东和管理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担保债权人只有在投票支持该DOCA时,才会受到其约束。
监察委员会
在管理程序中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可以任命一个债权人委员会,称为监察委员会。
本质上,监察委员会是为了与管理员进行咨询而设立的,例如,关于是否提出申请延长召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期限等建议。通常,管理员会寻求监察委员会批准其报酬。
自愿管理的结果
如上所述,在债权人第二次会议之前,破产管理人必须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事务,并在报告中向公司的债权人建议是否符合他们的利益:
- 终止管理,将公司重新交回董事的控制之下(这并不常见,只有在公司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才合适);
- 让公司签订DOCA;或
- 让公司通过转入债权人自愿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清算清算。
管理程序通常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就这些选项中的一个做出决议时结束,或者如果债权人决定公司签订DOCA,则在DOCA签署时结束。
DOCA
DOCA是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法定合同,在自愿管理结束后规范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法》规定了DOCA的某些最低要求,包括任何暂停期的性质和持续时间、可用于支付债权人的财产、向债权人支付款项的顺序(通常按照清算时适用的法定优先顺序)以及公司债务的解除。
DOCA由契约管理人管理,该管理人通常(但不一定)是被任命为公司自管理人的同一人。
DOCA可能允许公司进行交易,包括在董事的控制下进行交易,并将提供一笔资金分配给债权人。此类资金通常由第三方(如董事或股东)提供,并且在公司清算时不会用于债权人的利益。
DOCA必须给予员工应享的权利法定优先权,即在清算公司资产时,员工债权人将享有的优先权。员工债权人可以在根据《公司法》第444DA条召开的员工单独会议上投票修改这一优先权。优先员工权利包括工资和退休金、休假和遣散费。
澳大利亚法院已裁定,DOCA不能达成对公司债权人对第三方的债权(例如对贡献DOCA基金的第三方)的和解。这一限制部分原因导致近年来债权人安排计划(如下文进一步讨论)日益受到青睐。
DOCA不影响公司未来债权人的权利,尤其是公司若继续经营并产生债务时。如果DOCA因完全执行而终止,公司将恢复由董事控制,并按照DOCA中的规定解除债权人对公司的债务。然而,如果DOCA被提前终止,公司很可能会进入清算程序。
此外,《公司法》规定,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在特定情况下)时,DOCA可以被撤销,DOCA可以通过债权人决议等方式变更。
法院在自愿行政方面的作用
法院在自愿管理员的任命中没有作用。
虽然法院在自愿管理程序中完全可能不涉及,但管理员通常会向法院申请延长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期限。这种延长有时会在自愿管理期间申请并获批多次。
然而,法院在管理程序中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可以发布与管理相关的命令,管理员可以向法院寻求指示,并受到法院的监督。债权人和其他因管理员或契约管理员的行为、疏忽或决策(包括债务证明的裁定)而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债权人安排计划
概述
债权人安排计划是指公司与其债权人(或部分债权人)之间根据《公司法》第5.1章规定的程序达成的妥协或安排。该程序要求:
- 在首次或初次法院听证会前至少14天,向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提供拟发送给受影响债权人的安排文件草案(通常称为安排手册)
- 在初次或第一次法院听证会上,命令召集受影响债权人举行一次会议,并寻求批准送交这些债权人的材料;
- 举行一次会议或多次会议,由受影响债权人就建议的安排方案进行表决;
- 举行第二次法院听证会,以核准拟议的安排方案,假定该方案已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必要多数通过
- 在第二次法院听证会上向ASIC提交了命令,以使债权人的安排计划生效。
通常,在所有关键方已经商定并达成协议的前提下,这一过程大约需要三个月时间完成。
上述过程也可以(并且通常)使用于实施成员的重组计划或友好收购,在此暂不赘述。
在债权人安排计划中,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通过安排计划达成的妥协或安排将使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债权人安排计划相较于DOCA的优势
债权人安排计划通常被认为成本高昂、耗时且繁琐,这就是为什么自愿管理和DOCA程序往往更合适的原因。自愿管理和DOCA不同,法院在债权人安排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ASIC也扮演着关键角色。
然而,债权人安排计划在一些方面比DOCA更具优势,并且在澳大利亚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公司破产和重组,原因包括:
- 如果第三方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资金,通过债权人安排计划可以有效解除这些债权人对该第三方的索赔,而通过DOCA无法做到这一点;
- 债权人安排计划涉及两次独立的法院听证会,一般无法被撤销,而DOCA可能会被撤销,因此在最终实施方面更具确定性;
- 债权人安排计划可以专门针对特定类别的债权人(例如有担保债权人)进行妥协,而其他类别的债权人(如贸易债权人)可以不受影响(当然,这些其他债权人无权对安排计划进行表决);
- 由债权人安排计划引起的价值减损相较于其他正式破产程序能够更好地管理。如果债权人安排计划是独立于其他正式破产程序实施的,公司实际上可以免去由破产管理人外部接管的时期。由于已事先安排了重组后的偿付能力结果,利益相关者能够得到主动管理,程序的负面影响也比其他形式的外部管理小。此外,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ipso facto改革,使债权人安排计划在避免破产清算时能够普遍禁止相对方依赖ipso facto条款因破产违约事件终止合同(存在一系列例外)。
债权人安排方案的表决门槛
要批准债权人安排计划,在每个相关类别中,必须有大多数类别内的债权人出席并投票(亲自或通过代理)赞成该计划。
所需的多数票必须由债权人组成,这些债权人对公司的债务或索赔总金额需占出席并投票(亲自或通过代理)债权人总债务和索赔金额的至少75%。
即使达到了债权人所需的法定多数票,法院仍保留是否批准债权人安排计划的最终裁量权。法院在考虑是否批准该计划时,会综合考虑公平性问题。
债权人安排方案对受影响类别的所有债权人都有约束力,这些债权人可以包括有担保债权人。
接管
概述
接收人(通常被任命为接收人和管理人)是《公司法》中提到控制人的最常见形式。控制人也可以包括占有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
接管人通常由有担保债权人私下任命,负责公司部分或全部受其担保权益约束的财产。接管人的目的是实现担保财产的价值,并将所得用于偿还担保债务。
接管人也可由法院指定。本概述暂不讨论此类指定。